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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審查會依前條規定查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其有變更原審查決定者,並應載明。 審查會查核結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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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