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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得設一個以上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得設分組(以下簡稱分組審查會)運作並統一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分組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視同原審查會會議之議決。 第一項研究機構,包括學校、醫院、公務機關(構)、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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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