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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條

審查會審查研究計畫,應先綜合評估研究目的、研究性質、蒐集資料、資訊或檢體之適當性及侵害程度等事項,判斷其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得免審查、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或一般程序審查案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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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