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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9條

研究計畫之審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主持人資格。 二、研究對象之條件及召募方式。 三、計畫之內容及其執行方式與場所。 四、本法第十四條所定告知同意事項、告知對象、同意方式及程序。 五、研究對象之保護,包括諮詢及投訴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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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