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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3條

審查會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查核研究計畫之執行情形;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即查核: 一、足以影響研究對象權益、安全或褔祉之情事。 二、研究對象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反應。 三、出現影響計畫風險利益評估之重要事件或資訊。 前項查核,得以書面或實地查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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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