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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文教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二、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但不包括體育場所。 四、依法指定之古蹟、考古遺址及其設施。 五、依法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及其設施。 六、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國軍老舊眷村及其設施。 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保存等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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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