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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污水下水道,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及其設施。 二、結合再生水設施、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及其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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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