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工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工業主管機關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及其設施。 二、依產業創新條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編定或劃設由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及其設施,其開發營運計畫符合工業發展政策,於一定期限從事營運行為,並提供用地及廠房供興辦工業人設廠使用者。 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編定或劃設,供工業主管機關、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開發使用之深層海水產業園區及其設施。 四、經國防部認定之國防科技工業等相關設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