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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下列情形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前就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於該日前尚未經主辦機關完成審核者。 二、辦理公墓更新,並於該公墓範圍內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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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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