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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運動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之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前款二種以上運動設施及休閒設施之運動休閒園區。 三、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所定之公共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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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