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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科技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科學園區相關管理法令規定開發之園區及其設施。 二、育成中心及其設施。 三、輻射應用科技設施。 前項第二款育成中心及其設施,指提供空間、設備、技術、資金、商務與管理之諮詢及支援,以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企業轉型升級等相關設施。 第一項第三款輻射應用科技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輻射源裝置、輻射源使用或輻射防護之設備、技術、空間及其支援從事民生科技應用或技術服務等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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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