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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政府廳舍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 二、辦理前款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三、政府機關(構)必要之會議中心、教育訓練場所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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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