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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公用氣體燃料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置之輸儲設備及其設施: 一、儲氣設備。 二、輸配氣設備。 三、氣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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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