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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公園綠地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由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公園綠地及其設施。 二、由各級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用地內之公園綠地及其設施。 三、依相關法令變更土地使用應捐贈之綠地、綠帶、生態綠地社區公園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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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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