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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商業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各項設施: 一、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規劃有貨車進出迴轉空間,並使用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或輸配送管理資訊系統及棧板、貨架、堆高機等設備之物流中心。 三、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標準展覽攤位以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展覽中心。 四、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 五、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之購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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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