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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4條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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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