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處分執行法 › 第9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9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像等識別之必要事項。 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