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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9條

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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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