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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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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