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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4條

接見每星期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保安處分處所長官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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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