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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3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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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