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處分執行法 › 第21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1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施以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