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安處分執行法
› 第15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5條
第 一 章 通則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
第2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如下: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前項保安處分…
第3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檢察官對於…
第4條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
第4-1條
宣告多數保安處分者,依左列各款執行之:一、宣告多數感化教育,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
第5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
第6條
受處分人經檢查後,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療…
第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
第8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第9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
第10條
對於受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處分者,為促其改悔向上,應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第11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即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財物。前項財物,應保管者為之登記保管,除有正…
第12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
第13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告知遵守之事項。
第14條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主…
第16條
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
第1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
第18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罹有疾病,應急予醫治,並為必要之保護,其經醫師診斷後,認為有停止工…
第19條
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第20條
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
第21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個性發…
第22條
保安處分處所,應許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友接見。請求接見受處分人者,應登記其姓名、年齡、住所、…
第23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第24條
接見每星期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保安處分處所長官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25條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
第26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釋放後之…
第2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
第28條
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
第29條
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
← 第14條
看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