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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之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對其任內應負之責任,經過二年方得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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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