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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之社員,以加入一社為限。 信用合作社於接受業務區域內人民申請入社時,應負責查明其身份信譽, 及有無加入其他信用合作社等情事,並於社員名冊上註明該社員國民身分 證字號,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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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