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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16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照規定格式,造具年度營業報告 書表五份,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以一份存查,一份轉送財政廳查核,三 份轉送省合作主管機關,以一份存查,二份分轉內政部、財政部核備。 前項年度營業報告書表包括: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 計算表及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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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