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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所收受各種存款,應遵照財政部規定之比例,繳存保證準備金 於所在地合作金庫或指定之代理銀行。 前項保證準備金,得由財政部核准以政府發行之債券,抵充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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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