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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4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以勞動者、公教人員、自由職業及小工商業者為限。現 任銀行、錢莊、合會服務人員,不得為信用合作社之發起人,或兼任信用 合作社理事、監事、經副理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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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