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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 第19條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19條
前條所稱適當之處置,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取銷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勒令改組或合併。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解除理事、監事、經理人之職務或移送法院訊辦。 縣市政府為前項各款之緊急處置時,應同時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會同省財 政廳,轉報內政部及財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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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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