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收受前條第一款存款業務,經層轉內政部、財政部核准後,並 得收受非社員之存款。 前項非社員存款,於信用合作社宣告清理時,有優先受償權。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