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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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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社員放款,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辦理社員生產上或事業上必需週轉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之放款。 二、放款應確實調查社員信用程度,取具適當償還保證或抵押品。 三、放款每一社員之最高總額,不得超過信用合作社已繳股金、公積金及 放款前一日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 四、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押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五、放款利率不得超過法令規定,並不得例外收取手續費,變相提高放款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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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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