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 第18條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18條

信用合作社經營業務發生左列情事之一時,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除應督 飭改善或糾正外,得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及省財政廳之核示,予以適當之 處置,如遇特殊緊急情形,不及請示時,並得先為緊急處置: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業務經營不善,信用難於維持者。 三、繼續經營顯有重大困難者。 四、有妨礙社會公益之虞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