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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15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日以前,依照省合作主管機關訂頒資產負債概況報 告表格式,造具上月份資產負債概況報告表三份,以二份按期分送省合作 主管機關及財政廳查核,以一份送當地縣市政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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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