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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第32條

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者。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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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