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儲蓄互助社法 › 第34條

儲蓄互助社法 第34條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