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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第11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1條
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 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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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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