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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8條

復審事件經提送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後,保訓會承辦單位應即製作決定書原本,送主任委員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復審決定書應記載參與決定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姓名;其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者,併同決定書發送及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復審決定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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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