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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4條

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及第五十二條規定進行之言詞辯論,得於審查會進行之。 前項言詞辯論,應經審查會決議。 陳述意見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得由專任委員一人至二人聽取之,並製作紀錄要旨,提報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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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