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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5條

保訓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禁止其代理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並副知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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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