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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第13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3條
委員會議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代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議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出席人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 依本法
第七條
規定審理保障事件應行迴避及無表決權之人員,不計入審理該事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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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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