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第25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5條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二條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已向保訓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復審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