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第8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8條

復審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撤回者,應即終結審理程序,並函知復審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