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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6條

委員會議或審查會依第十四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場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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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