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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3條

保訓會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保訓會囑託檢驗、勘驗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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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