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第27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7條

復審人於延長復審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