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