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第10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0條

復審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對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保訓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決議;對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主任委員決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