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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6條

調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前撤回,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請。 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調解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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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