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協會法 › 第41條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1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或其他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