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協會法 › 第42條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2條

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